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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希文化对西方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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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与希伯来两大文化体系至今对西方文化仍产生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希腊文化中的自然与理性,希伯来文化中的宗教意识,几千年来渗透到西方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为西方文明的不断进步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

中华文化曾经有着几千年的光辉历史,然而到了近代,由于文化封闭导致的衰朽使得中国大大落伍了。中国近代史上,众多仁人志士为探求富国强国之路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从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开始,中国开始了向西方学习的历程,然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最终的结果是失败的,于是有识之士试图从根本上变革政治法律制度,来使中国强盛。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充分借鉴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确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和司法独立的政治结构,而《临时约法》最终只维持了短短一两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提倡的“民主立宪”同样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然而对于中国来说,法律制度毕竟是舶来品,我们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很好的运作这套制度,“嫁接”过来的西方文化还不能完全适应本土的土壤,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社会的脱节越来越明显。其实,制度的建立和变更并不难,最困难的是如何逐步改变已经渗入到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心中的传统文化因子,从而使制度具有更为深广的社会文化根基。

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是我们一直都在学习借鉴的,尤其是当今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政治文明”,我们在不断探讨如何将西方的民主与法治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相结合。因此,若要对西方法治思想有深入的把握,还需要从西方的法治传统的角度来进行考察,如果对西方文化追根溯源,最终归结到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

在讨论两希文化究竟是如何影响西方法治传统之前,首先有必要明确一下“法治”的概念。“法治”和“法制”是有区别的。“法制”侧重于制度层面,着眼于法律本身;“法治”则是强调运用法律制度进行治理和统治,强调“治”的过程。“法治”在本质上与“人治”是相对立的。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①]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奠定了西方绵延不绝的法治传统。由此而言,法治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治的实施要拒绝人治,第二,法治的价值追求至善。后来西方的很多学者对“法治”的解释也大体围绕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发。“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强调的是“守法”,“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强调的是“良法”,“守法”与“良法”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两个重要的主题。研究两希文化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来考虑。

总的来说,两希文化对“守法”与“良法”两个方面分别都有所影响。对“守法”而言,希伯来文化的贡献要更大一些,这是由于犹太民族创立了犹太教并发展成后来的基督教,而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宗教的信仰。对于“良法”而言,希腊文化的贡献则更大一些,这是希腊文化崇尚自然与理性,并且哲学思想比较发达的缘故。

首先来看希伯来文化对西方人“守法”传统的影响。

一、 对法的信仰。在西方,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主要表现在法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上。信仰作为一种绝对精神,往往不是简单而直接的形成的。当初法作为人类必要的工具出现时,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一种强权,表现为野蛮和专横,充满着恐惧和罪恶,因此人们对法并没有从内心自然而然的产生一种信仰;对法的信仰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宗教的信仰。基督教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大背景,自中世纪以来,西方文化的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浸染了基督教的气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基督教的气息虽然在法律制度里被逐渐清除,然而在民众的意识中却是根深蒂固的。宗教意识不但不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却形成有力的支持,在客观上有利人们在心灵深处树立起法律的崇高形象。人们认为法律反映的是上帝的意志,因此,对上帝的敬畏致使人们对法律敬畏。犹太教对人与上帝关系的阐释是:敬畏上帝。敬畏上帝,就是要在人生中时刻不忘遵循上帝的意志和指引进行说话行事,用实际行动将对上帝的爱具体化;畏惧上帝,就是对上帝无所不能的坚信不移,既然如此,就要严守戒律,不忘时时反省、忏悔、祈祷和赎罪。[②]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不是人定的,而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据此,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③]回过头来看中国,中国人的宗教情结很淡、很稀薄,很难理解诸如原罪、救赎、末日审判等等这些神学传统,中国人宗教意识中有“信”而无“仰”[④],宗教具有很强的现世性。

二、 平等意识。《新约》中多次说明,人人都是上帝的受造物、上帝的儿女,因此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犹太人,希利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基督那里,都成为一了。”[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有着内在的历史关联和思想关联,这是西方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西方“法治”是建立在自然权利观念之上的平等秩序和权力制衡。[⑥]这与中国的“礼治”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古代的“礼治”是建立在宗族伦理观念之上的等级秩序和权力崇拜,礼治秩序中对人情的关怀和对等级的维护构成了中国迈向法治的社会的巨大障碍,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往往会因为受传统观念的“讲人情、不讲规则”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影响而如履薄冰、寸步难行。

三、 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在西方人的眼里,上帝是宇宙间的惟一真神,至高无上,全知全能,是宇宙自然和世界万物的创造者。它既是世界万物运动变化的支配者,是生命的给予者,人类苦难的拯救者,又是善恶行为的裁判者和人类最高的立法者。虽然世俗的法律由国王制订,但是国王没有自主性,他只是上帝的使者,根据上帝的意图制订世俗的法律,他自己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阿奎那认为,“就法律的支配能力来说,一个君主的自愿服从法律,是与规定相符合的。”“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主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国王被称为上帝的奴仆”。[⑦]相比之下,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只是君主的工具之一,治理官吏主要靠术。因此,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缺乏了对官吏权力的规范性制约,更加缺乏的是对君主至高无上权力的制约,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家们没有考虑到如何对官吏的权力乃至君主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进行制约。由于相信人生来平等,西方人的公民意识非常强烈,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也是非常明晰。在西方人思想中打下深刻烙印的平等观念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有着很深刻的影响,最终成为确立国家政体的依据。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它反映的是一种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人人生而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的权力,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由全体人民来决定,“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础”。[⑧]

其实,希腊文化对“普遍服从”的传统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与希伯来文化相似,希腊文化中也暗含了法律是神意的体现,从而规劝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在柏拉图看来:“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⑨]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为了摆脱恐惧以达到灵魂安宁与生活快乐,人们就必须遵守法律。[⑩]亚里士多德则从平等的角度对法律的特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律首先具有的是平等性和普遍性。平等性是指法律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穷人和富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法律的差异而战对方的便宜,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上成为对方的主宰。普遍性是平等性在执法和守法上的体现,成帮制定的法律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完全靠民众的普遍服从和遵守。[11]

综上所述,两希文化对于“对法的普遍服从”主要是建立在一种信仰的基础上,不管是希伯来文化对于上帝权力的绝对信仰,还是希腊文化中相信遵守法律可以“摆脱恐惧以达到灵魂安宁与生活快乐”。所不同的是,希伯来文化中守法者是一个虔诚的信徒,而希腊文化中守法者更多了几分理性色彩与哲学思考。

讨论完两希文化对“守法”传统的深远影响,再来看看对“良法”传统的影响。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古希腊的哲学家一般都认为,哲学源于神话,而神话又是人与自然作斗争中产生的,所以古希腊的哲学是自然哲学。这种自然哲学的思想在政治法律领域中的表现就是倡导自然主义的自然法,鼓吹“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而自然法必须是体现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的“良法”。

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具有易变性。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正义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苏格拉底说过:“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12]将正义看做法的本质,说明古希腊的法学具有很大的依附性,长期依附于伦理学,在一定程度上将是否符合伦理道德作为判定法律是否为“良法”的标准。其实,在现代社会,“德治”与“法治”仍然是相辅相成的。现代社会是由体现于法律和道德的共同信仰来维系的,虽然法治自身并非没有道德的因素,但是道德自身的作用往往更具有根本性,“没有共同拥有的和普遍树立起来的道德价值和责任,也就没有法律和民主政治,甚至市场经济也不能恰当地运转”。[13]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义呢?柏拉图将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总之,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与西方政治文化的不同之处:中国看重“道”,而西方看中“理”。中国的诸子百家都致力于“道”的求索,归结为儒家政治文化中的治国之道和做人之道。而源于希腊文化的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在政治思维方向上是追求科学理性,崇尚理性主义。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古希腊哲学家认为和谐与均等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亚里士多德则指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14]这种对正义的理解与中国古代对正义的理解是有很大差别的。在中国,正义和道义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墨子的“替天行道”的侠义思想,还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学说,都是一种以国家兴亡为己任,兼济天下的人生信条。因此,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注重道德人格的自修,更重视统治集团与官僚队伍的自身制约,而不是依靠法律来约束。而在西方,只要做到均等就能被视为正义,这似乎对于道德水准的要求不是很高,而是更强调一种理性。要求每个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比较理智的,它充分考虑到了人的现有能力,毕竟,要真正做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个很虚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由此可见,理性的精神是西方法治传统得以确立并延续下去的重要条件。

分析完正义的内涵,让我们再回到自然法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沿袭了苏格拉底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的二元的法律分类方法,而与苏格拉底不同的是,他使这两类法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如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的秩序。自然法体现了自然正义的要求,永恒不变,它的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人定法要以自然法为基础,其基本原则必须符合正义。这种法的分类方法对西方法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当希伯来文化广泛渗透到欧洲大陆之后,希腊文化中的自然法思想受其影响,开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自然法的神学化。犹太人相信他们的神耶和华曾经主动与他们立约,因此他们是耶和华的选民;除了耶和华之外,他们并不承认世上的其他权威。国王的权力被视为是世俗的,政权最终要服从于神权。于是,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奥古斯丁提出了“神法”的概念,从而使两希的“自然法——神法”体系确立起来。奥古斯丁所说的“神法”就是最高的理性,永久的真理,神的意志,就是一种秩序。他说:“你(天主)的法律即是真理”,而“真理即是你”。[15]实际上他所说的神法,就是自然法的神学化。一方面,奥古斯丁指出人法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由君主制定和颁布;另一方面,人法是要以神法为基础的,必须服从神法的要求。这就无形中使君主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君主不能为所欲为。与中国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社会大部分时间基本上属于世俗政治,而与此同时,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是讲“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的区隔不像西方那样显著,皇帝是天意的代言人,是“天子”,代表上天来对百姓实行统治,因此,皇帝在制定法律时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衡量标准,因为人法与神法是合一的,于是法律失去了对统治者的约束效力,并且由于制定法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法治”变成了“人治”。这便可以从一个重要角度来回答为什么中国几千年来一直缺乏“法治”的土壤的问题。因此,把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概括为人治下的法治或者说本质上的人治也是符合事实的。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两希文化对于西方的法治传统的确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我们中国人在学习西方的法治思想以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的进程时,需要时刻考虑到西方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尤其要对西方文化中希腊文化与希伯来文化的因子给予足够的关注,这样才能将适合于中国本土文化环境的西方法治思想的精髓提炼出来并为我所用,而不是盲目的照搬现有制度而导致文化上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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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119页

[②]马克垚《世界文明史》(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5页

[③]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

[④] 刘承华《中国音乐的神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280页

[⑤] 《新约.加拉太书》第三章第二十八节。

[⑥] 这方面的观点,参见于语和:《中国礼治和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博士论文)

[⑦] 〔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⑧] 《杰斐逊文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58页。

[⑨] 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27页

[⑩]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4页

[11]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6页

[12] [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117页

[13]这句话出自捷克总统瓦茨拉夫·哈维尔,转引自李慎之:《良心与主义》,载思想评论网站。

[14]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5页

[15] 奥古斯丁《忏悔录》,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40页

希腊文化与希伯来文化这两大文化体系至今对西方文化仍有着很大的影响。希腊文化中的自然与理性,希伯来文化中的宗教意识,几千年来渗透到西方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为西方文明的不断进步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其中希伯来人对“守法”的影响更为深远。首先,是在“对法的信仰”,在西方,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主要表现在法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上。第二是平等意识,《新约》中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在后面的法国的《人权宣言》。最后是对君主权力的约束,由于基督教的影响,人们认为上帝是万物的主宰,国王只是上帝的奴仆,其权利应该受到上帝的约束,英国光荣革命之后《权利法案》中的规定,正是对这一点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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