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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辅怎样征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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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教辅怎样征订

青岛开发区第一中学教辅资料征订制度

为规范我校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特制定本校教辅资料征订制度请各年段段、各课组、教师遵照执行:

一、教材征订的流程

教材的征订严格按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坚持征订以新华书店为唯一合法渠道的教材。

1、教务处负责选定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并确定数量,其他版本可根据需要各学科征订若干作为教师参考书。

2、主管教学校长认真审核。

3、由教务处按时上报新华书店,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二、教辅资料征订的流程

1、教务处收集各年级、各学科资料样书,整理后交各学科备课组长挑选。

2、备课组长召集本组内所有任课教师认真审阅资料质量共同确定资料征订事宜,然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完整如实填写资料征订申批单,一式两份,备课组所有教师必须在申批单上签名确认。

3、教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后向分管校长汇报,分管校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征订,采取何种方案征订。

4、资料到货后由各备课组长协助教务处负责验收,检查资料质量、数量,如符合合同要求则入库,如不符合要求则退货或更换。

5、由教务处及时分发到学生和教师手中。

6、根据征订合同学校财务按时付清款项。

三、教辅资料征订的原则

1、选择教辅材料是学生和家长的自愿自主行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资料,不得指定教辅材料的内容作为考试内容或各种变相统购行为,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高一、高二年级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征订一套新华书店提供的配套练习,高三年级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征订一套高考第一轮、第二轮复习用书,并允许征订一套高考练习。

2、各备课组、各年段、教师不得擅自引导书商进入校园推销、销售辅材料和图书资料,以免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杜绝盗版的教辅材料流入校园,确保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的规范、有序。

3、严禁教师个人在教辅推荐、发行过程中牟取发行部门、书商“宣传费、劳务费、赞助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及回扣各违规违法行为。教师个人不得直接收取、参与经办、经手学生征购教辅过程。

4、各备课组可根据需要,由学校确定版本,从新华书店或青岛市教育局审读、公布的教辅材料品种中向学生推荐符合教学实际的教辅资料,按照“学生自愿购买、发行部门上门服务”的要求,联系书商进行订购。班长或学习委员认真登记所在班级学生所购买的教辅材料的数量,由班长将书款直接交给书商。每个学科学生只能自愿选用一套教辅材料。

5、各学科每学期、学年推荐、使用的实际教辅资料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备案(校务公开栏公示),届时学校组织校务监督小组予以检查,通报有关情况。

6、各部门和教师个人若违反相关规定,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有以下几步:第一步、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需要1-3个工作日。第二步、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需要5-15个工作日第三步、领取执照。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三、办营业执照的地方在哪里

办营业执照的地方是在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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